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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1-08  所属栏目:他山之石  点击次数:96314  返回上页

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完善规范财政补贴管理,促进公交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市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政策的群体范围

凭免费卡刷卡乘座普通车的主城九区常住城镇户口革命残废军人(警察)、盲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凭优惠卡刷卡乘座普通车的未配备交通车的九年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校学生。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

依法取得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各类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客运企业。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以重庆渝城交通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卡通公司")、票务费用结算中心IC卡系统和客运企业GPS系统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对乘车人群实施科学分类、实行刷卡据实结算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一)对主城九区常住城镇户口的革命残疾军人(警察)、盲人、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卡和学生优惠卡刷卡乘座普通车缴款与票价的差额部分,由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企业与"一卡通公司"按月据实结算,按月申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市财政审核后按月拨款、按年清算。

(二)对客运企业完成市政府临时指令性社会公共安全、应急抢险救灾公益性运输任务所增加支出,实施政府临时购买服务。客运企业向市财政局、市交委提供市政府指令性通知书(单),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车辆行驶里程(载人或载物)、车辆类型及台数、营运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的有关情况,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市财政会同市交委另行据实核定专项补偿。

(三)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主城区内、以及以外持有《残疾军人证》、《老年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免费群体可以凭证乘座普通车,也可以凭免费IC卡刷卡乘座普通车。政府通过相关财税优惠配套政策对此予以间接支持。

(四)在调整成人优惠卡政策之前,对主城九区常住城镇户口成人持优惠卡乘座普通车按年度给予政府购买服务定额补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结算期限

按会计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依法拍卖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收入。

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一)客运企业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科学管理,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挖掘内部潜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一卡通公司、票务费用结算中心严格按照市交委、市信息产业局印发的《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IC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1C卡规范管理体系,按照全面、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按免费卡、学生优惠卡刷卡乘车当时、适时分类反映的基本信息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年度,并同步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委公众信息网传输,信息资源共享,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政府购买服务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八、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专顷检查。

(二)对骗取、截留、挤占和揶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